广源达信
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1-19
						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一月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22]253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基金合
    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十一、基金的投资.............................................51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58
    十三、基金的财产.............................................6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3
    二十五、备查文件.............................................94
    附件一..................................................95
    附件二...............................................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8、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29、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指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的过程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年
    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黄敏女士,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自
    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
    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布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部
    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2年
    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
    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战略客户部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史宝珖先生,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 Amazon Inc.数据分析工程师,华夏基金高级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董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0年
    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
    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
    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修世宇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
    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
    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
    1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1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1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1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联系电话:025--83388463
    联系人:尹鹏
    2、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于1990年
    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5月
    26日正式开业。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年6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年7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 年 6 月,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
    1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融集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年为 B类 BBB级,2017年为 A类 AA级,2018年为 A类 AA级,2019年为 A类 AA级,2020年为 A类 AA级。
    3、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
    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1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户、
    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
    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
    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
    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
    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
    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
    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协议
    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会计资
    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
    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2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2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2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22]2530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将自2023年2月6日至
    2023年2月17日进行发售。
    2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
    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
    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
    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已购买过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
    50万份≤M<100万份 0.5%
    M≥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2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1.00=1份
    认购总份额=1000+1=1001份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可得到1000份基金份额。假如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元,则投资者可得1001份基金份额。
    4、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2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可得到
    8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
    2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
    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ni=1(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 × 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
    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
    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T日为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
    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2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发售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通过发售直销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遵照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7、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
    3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
    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3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3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且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 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3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3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
    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
    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其中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4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日后第 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4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n??=1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 100%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目前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4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4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4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目标指数代码930632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4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是否开放申购允许是否开放赎回允许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不设上限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不设上限额上限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100000000.00份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不设上限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不设上限金份额上限组合信息内容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数现金申购现赎回现申购替赎回替代挂牌市量替代金替代金替代代金额金额场标志保证金保证金率率
    X X X X X X X X X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9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4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4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5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5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5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
    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10)、(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5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
    5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在沪深市场选取不超过50家业务涉及稀有金属采矿、冶炼和加
    工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稀有金属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
    指数简称:CS 稀金属
    英文名称:CSI Rare Metals Industry Index
    英文简称:CSI Rare Metals
    指数代码:930632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稀有金属采矿、冶炼和加工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证券;
    (2)在上述待选证券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除数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5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前五大样本合计权重不超过6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5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6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6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6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6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6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相关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7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7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7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7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7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7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基金合同提
    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7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杠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7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8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1)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份额的风险。
    (1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6、创业板投资风险
    (1)公司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改革后的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故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退市风险:改革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触发退市的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如果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退市,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4)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由于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8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8、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选取归属于稀有金属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反映稀有金属行业上市公司整体表现成份股市值大、流动性好的企业,龙头效应显著,以该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设置股票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当成份股票停牌,如果组合面临某只股票被赎空的风险,可以将其替代标志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用组合中的现金应对该停牌股票的赎回需求,现金如果不足,可以在盘中卖出其他未停牌股票。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8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如下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权
    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2、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8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8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8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9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
    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9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
    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
    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9日
    9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9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9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9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10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0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或停止场外申购赎回、开通或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特殊申购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10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10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10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0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10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10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10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1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11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11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10)、(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4、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5、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11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11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
    11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由登记机构将股票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组合证券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
    构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对于深交所上市的 ETF 基金,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11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118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119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120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121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122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23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
    124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25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6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27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