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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10-19
						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5.基金财产的保管............................................12
    6.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8.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9.基金收益分配.............................................27
    10.基金信息披露............................................29
    11.基金费用..............................................31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3
    13.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15.禁止行为..............................................37
    16.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17.违约责任..............................................40
    18.争议解决方式............................................41
    19.托管协议的效力...........................................42
    20.其他事项..............................................43
    21.托管协议的签订...........................................442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轶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4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5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6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7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9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0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1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12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1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4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15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6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17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8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托管人按每个工作日(估值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投资交易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个投
    资交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发生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
    定的时间核对基金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北京时间16: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19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20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21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22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4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25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6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每年每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次数最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7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8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9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0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3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1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划付至登记机构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31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2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
    基金一方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4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5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管理人自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36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37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8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9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0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41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42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其他事项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3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44(本页无正文,为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盖章页)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签订日:年月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签订日:年月日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