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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2020-10-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二十部分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4
    第二十三部分 的效力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6
    第二十五部分 内容摘要 ............................................................................................. 87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七、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九、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十、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十一、本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或本: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11 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生效日:指根据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生效日
    31、终止日: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日
    34、目标日期:指 2040 年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中所指“目标日期前”均包含该日,“目标日期后”不包含该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目标日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为 3 年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在本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在本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务)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目标日期前,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赎回。目标日期后,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变更前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9、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0、不可抗力:指本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在本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在本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
    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在不同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和分散投资,目标日期前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值,目标日期后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6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该日起成立。
    自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目标日期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目标日期前,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投资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成立之日起 3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目标日期后,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目标日期后,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目标日期前,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
    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规定的费用;
    (9)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4)对《》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在不同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和分散投资,目标日期前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值,目标日期后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一)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二)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针对 2040 年左右退休的人群,根据目标人群随着风险厌恶水平、养老资产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效用函数,获得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下滑曲线,使得组合的风险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降低。并在下滑曲线的约束下,结合马科维兹均值方差模型,进一步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
    其中,“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该基金的中约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60%以上(含);2)根据该基金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每个季度末股票的投资比例均在 60%以上(含)。
    (1)下滑曲线构建
    根据目标人群的个人特征(包括出生时间、退休年龄、预期寿命等)、风险厌恶水平和目标人群的经济条件现状及对退休生活的预期(包括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其他养老资产情况、退休后养老所需资金的预计等)构建目标人群的效用函数。结合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使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配置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得到权益类资产在各年份的中枢配置比例,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还可在下滑曲线基础上,根据对目前市场情况的把握及对未来市场风格的预测对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一定调整。本基金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如下:
    年份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2019 年 45%-60%
    2020 年 45%-60%
    2021 年 45%-60%
    2022 年 45%-60%
    2023 年 45%-60%
    2024 年 42%-60%
    2025 年 37%-60%
    2026 年 32%-57%
    2027 年 28%-53%
    2028 年 22%-47%
    2029 年 19%-44%
    2030 年 17%-42%
    2031 年 15%-40%
    2032 年 14%-39%
    2033 年 10%-35%
    2034 年 9%-34%
    2035 年 8%-33%
    2036 年 7%-32%
    2037 年 6%-31%
    2038 年 5%-30%
    2039 年(含)-目标日期前 5%-30%(2)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
    在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的基础上,根据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历史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资产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关系,采用马科维兹均值方差模型,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下滑曲线的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述下滑曲线影响因素的变动,并在必要时对相应参数的取值进行调整,并进而调整下滑曲线,以使下滑曲线能够持续最大化投资者效用。
    2、基金投资策略首先,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
    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子基金范围内,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形成各子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定位,选择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子基金构建基金备选库。
    在具体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子基金的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等。定量研究方面,研究、考察子基金的规模、风险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
    其次,在上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组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审视和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目标日期后: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利用各类资产之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降低组合风险,对波动率进行控制,提高投资组合风险调整后收益。本基金通过分析中国乃至全球宏观基本面的变化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走向,对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市场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并结合每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对比、估值情况等进行动态分析,采用资产配置模型形成各大类资产的基础权重。
    2、基金投资策略首先,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分析,得到各基金特点形成基金备选库。基金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研究、考察标的基金的规模、风险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稳定性、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本基金将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分析结果,构建基金备选库。并结合对基金的分析和基金经理的访谈,丰富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各项特征。
    其次,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组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1、目标日期前: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符合上述“三、投资策略”部分“(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中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要求;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4)、(14)、
    (16)、(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子基金最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持仓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目标日期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3)、(4)、(14)、(16)项及第(2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目标日期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生效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份 业绩比较基准
    2019 年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3%+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7%
    2020 年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3%+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7%本基金生效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5%)+(100%-X)*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年份 X 值
    2020 年 53%
    2021 年 53%2022 年 53%
    2023 年 53%
    2024 年 51%
    2025 年 49%
    2026 年 45%
    2027 年 41%
    2028 年 35%
    2029 年 32%
    2030 年 30%
    2031 年 28%
    2032 年 27%
    2033 年 23%
    2034 年 22%
    2035 年 21%
    2036 年 20%
    2037 年 19%
    2038 年 18%
    2039 年(含)-目标日期前
    18%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
    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因该事由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4.2% + 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0.8%+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
    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货币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即货币 ETF),如所投资基金
    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则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投资
    基金的申购确认、赎回确认、转换确认、基金分红除权、份额折算或拆分等影响本基金核算估值的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和目标日期后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相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本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和转换规则
    本基金达到目标日期后,满足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达到目标日期后,按照的约定,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将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
    额等额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额。
    二、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达到目标日期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会相应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参见本“基金的投资”章节。
    三、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转换的公告
    (一)达到目标日期后,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达到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将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
    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达到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报告期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资其他基金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
    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终止后 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部分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的变更
    1、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而产生的或与《》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的效力
    《》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生效。
    2、《》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规定的费用;
    (9)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4)对《》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和目标日期后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相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本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在不同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和分散投资,目标日期前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值,目标日期后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1、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2、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目标日期前: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符合上述“三、投资策略”部分“(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中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要求;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4)、(14)、
    (16)、(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子基金最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持仓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目标日期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3)、(4)、(14)、(16)项及第(2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目标日期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的变更
    1、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而产生的或与《》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的方式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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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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