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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4-12
						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重要提示
    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945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名称为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0天。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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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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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1
    第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一部分前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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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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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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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或未转换转出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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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后的
    第3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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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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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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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注册地址
    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法定代表人王瑶总裁王瑶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7.5亿元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股权结构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联系人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第1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第1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第1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正宇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罗格斯新泽西州立大学金融分析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中国光大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流动性管理处流动性管理岗;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固定收益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5月加入公司,现任固收投资二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05月起至今)、国联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07月起至今)、国联盈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 04月起至今)、国联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11月至2024年01月)、国联景泓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融慧双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9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运筹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债券研究员;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曾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年12月至2022年3月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2年3月加公司,现任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2年11月起至今)、国联盈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起至今)、国联鑫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至2023年09月)、国联益泓90天滚
    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起至今)、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09月起至今)、国联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2月起至今)、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景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
    第1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 FOF 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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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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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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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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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第2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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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亿元。
    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42万亿元、总负债3.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751.54亿元,净利润155.28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年4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
    第2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部副总经理。2023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37887.87亿元,其中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4322.48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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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
    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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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第2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3)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客服电话:0573-96528
    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18542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第2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1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11)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1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13)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27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1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1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16)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1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18)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第2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19)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2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2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22)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2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24)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2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26)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28)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1层 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第3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29)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024)95346
    30)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1)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32)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400-818-6666
    3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第3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4)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021-20587260
    35)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客服电话:40018-40028
    36)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
    期 A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3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3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3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3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4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41)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4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43)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44)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3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4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幢 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46)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4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N1幢华福证券 8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48)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400-6898888
    49)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5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第3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5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5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53)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918-0808
    54)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55)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第3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56)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7)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58)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9)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60)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第3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6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6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6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第37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6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69)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0)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第3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客服电话:400-080-3388
    71)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72)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73)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7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400-001-8811
    7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95193
    76)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第3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B座 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7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78)名称: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9)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80)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客服电话:400-820-1515
    8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4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2-888
    8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83)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84)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818-5585
    8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第4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8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7)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88)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8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9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第4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91)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92)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3)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94)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9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第4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9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9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98)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0)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第4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客服电话:955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第4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联系人:杨伟平
    第4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12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945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以及申请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第47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22日。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
    第4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第4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30%
    A 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500万元0.1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第5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00)/1.00=9975.0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9975.09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0.00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5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4月26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5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5月20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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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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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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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若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40%
    A 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500万元0.2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赎回费用为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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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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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1500=4330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305.04 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478.26 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运作到期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80=1108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110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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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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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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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第6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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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6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
    第6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通过久期管理应对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
    第6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第6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主体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主体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
    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
    第67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第6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
    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第6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
    第7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综
    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的短期债券。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第7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339127567.8897.92
    其中:债券339127567.8897.92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883938.520.2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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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资产6308555.011.82
    9合计346320061.41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国家债券17239570.415.26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29847404.829.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5102829.041.56
    4企业债券65458288.0019.99
    5企业短期融资券68976944.6021.06
    6中期票据157415185.2448.06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190174.810.06
    10合计339127567.88103.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第7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占基金资产数量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张)
    (%)
    21光大银行小
    1212801020000020583989.046.29
    微债
    21滁州同创
    210210045410000010363907.103.16
    MTN002
    21南昌工业
    310210004910000010331508.203.15
    MTN001
    21湘高速
    410210081210000010285639.343.14
    MTN003
    21新长宁
    5102100558800008249679.562.52
    MTN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第7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6308555.01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6308555.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7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益海 30天滚动持有短债 A净值表现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过去三个月0.82%0.01%0.67%0.01%0.15%0.00%
    过去六个月2.04%0.02%1.09%0.01%0.95%0.01%
    过去一年4.20%0.02%2.42%0.01%1.78%0.01%自基金合同
    5.64%0.02%3.77%0.01%1.87%0.01%
    生效起至今
    国联益海 30天滚动持有短债 C净值表现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过去三个月0.76%0.01%0.67%0.01%0.09%0.00%
    过去六个月1.92%0.02%1.09%0.01%0.83%0.01%
    过去一年3.99%0.02%2.42%0.01%1.57%0.01%自基金合同
    5.26%0.02%3.77%0.01%1.49%0.01%
    生效起至今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7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77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7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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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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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9、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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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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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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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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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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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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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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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8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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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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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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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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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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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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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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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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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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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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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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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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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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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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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殊安排的运作方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故投资者在运作期间面临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2)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0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第10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除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或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
    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第10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第10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10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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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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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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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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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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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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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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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第11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第11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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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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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有效的
    第11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表决及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第11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12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第12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第12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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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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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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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
    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座 11 层
    邮政编码:100011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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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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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
    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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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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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第13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131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32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第13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第13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第13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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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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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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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
    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9)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第139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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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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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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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
    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第143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生效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144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第145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146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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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148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自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4月11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备序号临时报告名称披露日期注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益海30天
    1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2023-09-22-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网上交易及
    22023-09-28-
    直销柜台汇款交易业务银行账户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益海30天
    3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2023-10-31-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
    42023-12-22-
    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52023-12-22-
    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益海30天
    6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2023-12-27-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
    72024-01-12-
    更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益海30天
    8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2024-02-06-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92024-04-10-
    告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102024-04-10-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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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150页共151页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