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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0-28
						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24]82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SPV违约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
    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侧袋机制..............................................67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3
    二十三、备查文件.............................................8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9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121
    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
    1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财富管理党委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等。
    薛继锐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线产品开发组负责人、
    股权衍生品业务线行政负责人、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伊志宏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资本市场、消费经济,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第五届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
    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理事会理事、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首次认证委员会委员。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B角(主
    1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
    1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司帆先生,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等,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等,现任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6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上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14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起任职)、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机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机床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港
    股通内地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港股通内地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1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年1月2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4月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3日起任职)、投资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蒙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1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1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1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下辖17家分行,员工总数超14000人。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14年12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
    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QDII 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托管规模达2.39万亿。
    2、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2013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内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均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1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具体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在发售期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2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2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24]823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ETF 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ETF 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ETF。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目标 ETF 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含)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
    2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在发售期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含)。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元1.00%
    2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0.80%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0.50%
    认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10元
    2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46)/1.00=990.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0.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
    的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3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1.2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0.9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0.60%
    申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7天1.50%
    持有期限≥7天0.00%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3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0% 0.90% 0.60%
    3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c=a/(1+b)) 988.14 991080.28 1988071.57
    前端申购费(d=a-c) 11.86 8919.72 11928.43
    A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3.37 805756.33 1616318.35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假定 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 元,则申购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0 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3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5、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3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3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3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3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基金资产特殊申购目标 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 ETF。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
    4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基金还可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此基础上,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4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逆回购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4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0)、(11)、(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
    4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停牌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s://www.csindex.com.cn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
    税后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4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
    4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4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5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十一)认购费用”以及“(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6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6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6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
    6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6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
    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 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 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6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或退市,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本基金和目标 ETF 可能会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7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3、流动性风险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7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目标 ETF 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但是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等的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可能会对基金赎回款项的支付产生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7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7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
    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
    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可能发生违约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收回出借证券、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6、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权、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7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8、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7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或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7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7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7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8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8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
    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8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8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8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8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8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8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9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9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9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9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9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9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9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如果目标 ETF 召开持有人大会,根据届时的特定资产是否包含目标 ETF,分别确定本基金主侧袋账户关于目标 ETF 的表决权及相应表决票数。目标ETF 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9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0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10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0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10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逆回购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0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0)、(11)、(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
    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10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10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日期: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
    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10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1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0)、(11)、(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交易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如基金管理人
    112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基金托管人仅承担事后监督的事项,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银行。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113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缴款通知书、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4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15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16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117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118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119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20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选取不超过50只业务涉及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应用
    软件、信息安全、外部设备等细分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信创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
    指数简称:中证信创
    英文名称:CS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novation Industry Index
    英文简称:CS IT Innovation
    指数代码:931247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7年12月29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8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涉及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外部设备等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各细分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对上述待选样本,分别计算研发市值占比、净利润增速、营收增速、毛利率因子,并计算上述因子标准化 Z 值的算术平均值得到综合得分;
    (3)对上述待选样本,按各细分领域选取市值排名前三的上市公司证券优选作为指数样本;在剩余样本中,按综合得分由高到底排序,选取总计不超过5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121华夏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综合得分调整后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5%。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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