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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4-30
						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0
    1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2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3287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宋建雄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4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6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2)、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7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前述名单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公章,各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各自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应于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悉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8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传真、电话、邮件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本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9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11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12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资金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资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枚。
    (5)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13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负责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14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
    和单个基金产品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一授权书。(2)单个基金产品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15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或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以授权通知为准)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非授权通知上指定的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基金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6(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17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18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期货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期货账户中的证券/期货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19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
    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协助。
    (4)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协助。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0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1(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2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3(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24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25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26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8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29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
    30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银行间费用(如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协议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财产运作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后划付,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财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财产未起始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31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33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34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35(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36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37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损失的原因限于基金托管人的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基金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
    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基金财产的任何损失等。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8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在原件未寄达基金托管人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其与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
    39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40(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港股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