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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4-30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03-31
    送出日期:2025-04-30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发起式	基金代码	005112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7-20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秦锋	2017-09-28	2011-02-16
    其他	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相关解决方案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注: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28日成立,后经《关于准予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92号)准予变更注册,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7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自2021年7月20日起,修改后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原则上实现对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有限度的调整个股,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医药产业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发起式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赎回费	N<7天	1.5%
    7天≤N<365天	0.5%
    365天≤N<730天	0.2%
    730天≤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0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3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4、成份股停牌风险。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6、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基差风险;系统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合约展期风险。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9、投资存托凭证可能的风险。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2、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