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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06-13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的准予
    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1号),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年6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破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1
    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
    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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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8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证券业协会资管业务委员会委员。
    1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王军先生还担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龙龙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2015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16日,杨龙龙;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27日,杨龙龙、许健;2023年6月28日至今,杨龙龙。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于智翔,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1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杨龙龙,简历同上。
    李照男,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交易员。2022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泓宇,马里兰大学会计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管理部基金会计、交易部交易员、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1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149家营业机构。
    2024年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466.95亿元(同比下降10.9%)、净利
    润445.08亿元(同比下降4.2%)、资产总额57692.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3%)、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5336.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3741.03亿元(较上年末下降1.0%)。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
    1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4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
    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8259亿,平安银行已托管31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传真:010-56161088
    联系人:张楠、胡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敏
    2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昕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联系人:杜灵娟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朱琴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2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韩静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闵若晗
    网址:http://fi.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李佳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浩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1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2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2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网址:www.ppw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2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李明然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2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2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王仙鹤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3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3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3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40)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楼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联系人:朱晓俊
    网址:www.shg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29
    (4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同业+”平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马伟山
    网址:https://ib.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3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朱燕
    3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2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21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6日,共募集7999173657.79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55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3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6月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3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少于100万元(不含)0.40%
    100万(含)至200万元(不含)0.30%
    3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0.2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 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3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1500=8661.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61.01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3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1.50%=159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590.00=1044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1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4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4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投资
    于A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出现信用风险调整持仓等使得信用债投资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研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收益。
    5、信用债投资策略
    4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将政策性金融债作为国债、央行票据相同性质的债券品种
    不受(3)、(4)投资比例限制。(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4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4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5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6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587759289.0672.26
    其中:债券587759289.0672.26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5022945.2027.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54706.370.08
    8其他资产--
    9合计813436940.63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无余额。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无余额。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例(%)
    1国家债券81093264.4011.79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506666024.6673.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506666024.6673.64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587759289.0685.4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23021023国开103300000359785709.5952.29
    223030223进出0290000091941041.1013.36
    322021022国开1050000054939273.977.99
    425000125附息国债0150000049970767.127.26
    5240000624特别国债0630000031122497.284.5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5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无余额。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余额。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余额。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景晟债券A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
    2025年1月1日-
    -0.71%0.16%-1.19%0.11%0.48%0.05%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6.27%0.11%4.98%0.09%1.29%0.02%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2.61%0.04%2.06%0.04%0.55%0.00%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8日
    (基金合同生效0.54%0.04%0.05%0.06%0.49%-0.02%
    日)-2022年12月31日
    中信建投景晟债券C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
    5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1月1日-
    -0.78%0.16%-1.19%0.11%0.41%0.05%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6.01%0.11%4.98%0.09%1.03%0.02%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2.38%0.04%2.06%0.04%0.32%0.00%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8日
    (基金合同生效0.40%0.04%0.05%0.06%0.35%-0.02%
    日)-2022年12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5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6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6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6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6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各自减去对应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1=E×0.3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6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2=E×0.1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3=Ec×0.25%÷当年天数
    H3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c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6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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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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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且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7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7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7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7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7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转出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等业务。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7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
    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预期收益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8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8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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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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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化将
    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企业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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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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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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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
    费、调低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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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8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8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9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9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9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9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9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9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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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9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9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9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10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0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8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10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
    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投资
    于A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出现信用风险调整持仓等使得信用债投资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10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将政策性金融债作为国债、央行票据相同性质的债券品种
    不受(3)、(4)投资比例限制。(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
    10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10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10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1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111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112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10】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13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牵头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114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5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16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诉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cfund@c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7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6月19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8月20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0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及传真号码变更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关于警惕冒用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重要通知》;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118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2月7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2月12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恢复大额申购(含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3月3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
    情况(2024年度)》;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119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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