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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06-13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4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以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1)样本空间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
    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2)选样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1)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3)主体评级:AAA;
    (4)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有关标的指数
    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6月13日。截至2025年6月13日,由于本基金成立时间不足2个月,尚未披露过定期报告,故本招募说明书未载财务数据。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 号)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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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不含当日)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41、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每份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2、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的第7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3、《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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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执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公司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粟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金融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曾任香港岭南大学管理学系讲师、香港合作学习中心研究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总经
    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明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三部负责人、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分析师、首席分析师、副总经理,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太平金融稽核服务(深圳)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太平石化金融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工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督察长。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
    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同济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爱建证券、东兴证券、包商银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财通证券、方正富邦基金任职,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富
    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
    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1年11月23日起任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月13日已清盘)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3日至2025年3月6日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7日起任人保福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1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日起任人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7日起任人保民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5日至2025年3月6日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25日起任人保民瑞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24日起任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3日起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 12 日起任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之远先生,同济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网点营销支持、高级资金管理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4年4月加入人保资产公募基金事业部。2024年10月22日起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3月25日起任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12日起任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小虎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石开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1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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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
    1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
    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委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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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通过与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供投资决策参考;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根据基金产品特点、投资目标的需要,对全部或特定产品的投资管理设定限制性指标,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1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流动性监控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信用风险监控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3)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1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4)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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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10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12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2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http://fund.pic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电话:400-820-7999
    2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F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57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2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24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1944号文准予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909691030.46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
    息共计638960.56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39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909691030.46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38960.5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910329991.0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5年6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6月12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面确认。
    2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5年6月12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投资人应当自行关注其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可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开始时间。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2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2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通过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
    2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
    3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70=98328.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98328.4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3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1)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8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2.0000=2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8天,假定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0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3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3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3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品种,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一)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跟踪。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债券中抽取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制指数跟踪组合的方法。采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组合维护及再平衡所需的费用。
    1、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分成份券层级、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和逐步调整建仓。
    (1)划分成份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剩余期限将标的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理,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
    (2)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选出与各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主要考虑发行规模、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或部分投资于非成份券,以更好的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3)逐步建仓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1)定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同业存单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况,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同业存单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况,导致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偏离程度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
    3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继而买入收益率更高的证券以获得收益。
    1、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之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比例。
    2、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债券回购及其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及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3、相对价值判断
    本基金将在相近的证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证券品种进行投资。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结构及其资产池所处行业的
    景气变化、违约率、提前偿还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内在价值的相关要素,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4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在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4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4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4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4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4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5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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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视为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5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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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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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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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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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5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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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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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6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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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6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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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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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
    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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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本基金通过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并且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1)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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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b.摆动定价: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d.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e.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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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合规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
    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3)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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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的偏离;
    (4)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同业存单
    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5)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3、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同业存单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同业存单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或停止服务,本公司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0%,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基金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
    7、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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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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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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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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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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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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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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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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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8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8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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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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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8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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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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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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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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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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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视为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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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9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9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 ;信用评级主要参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9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9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9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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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10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0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0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10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查。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10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动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10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及特定资
    产处置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9.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
    10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
    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10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11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11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11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 UserID 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
    11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即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 T+0 场内交易,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管人可根据中登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6:
    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11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如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的启用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间的,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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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11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11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11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 T+3 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11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12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2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12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12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2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视为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12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其提示性公告、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2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2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五)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2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12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3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31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2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3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134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135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
    136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37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 中国证监会规
    12025-05-22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 中国证监会规
    22025-05-22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 中国证监会规
    32025-05-22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4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2025-05-22
    定报刊及网站要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中国证监会规
    52025-05-22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6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2025-05-22
    定报刊及网站告
    关于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中国证监会规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2025-06-11
    定报刊及网站集的公告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8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2025-06-13
    定报刊及网站告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9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2025-06-13
    定报刊及网站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中国证监会规
    102025-06-13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定报刊及网站
    138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11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06-13
    定报刊及网站
    (2025年第1号)
    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中国证监会规
    12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2025-06-13
    定报刊及网站要更新
    139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0人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 1号)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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