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10-20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重要提示本基金根据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88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180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市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18位。
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
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将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在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18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3299.06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且一级行业权重合计占比与样本空间相应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合计占比保持一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http://www.sse.com.cn。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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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序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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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序言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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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同》及对《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招募说明书:
书》及其更新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托管协议:
议》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证券法》: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基金法》: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运作办法》: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销售办法》: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销售代理协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指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本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
基金投资者:
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个人投资者:
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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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机构投资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的投资者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基金合同终止日: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
基金募集期:
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限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
开放日:
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工作日:
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
T日:
认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申购: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赎回: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巨额赎回: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元: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
基金资产净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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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基金资产估值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办理
基金账户:
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一系列服务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的代销网点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指定媒介: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流动性受限资产: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金产品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料概要》及其更新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侧袋机制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特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指数基金指引》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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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销售服务费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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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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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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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方舟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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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部营运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期货投资部研究员等职。2022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基金名称任职时间离任时间万家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024-04-152025-07-23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024-04-15-
基金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04-15-
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04-15-万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2024-06-032025-07-23
基金万家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2024-07-242025-09-30
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4-09-112025-09-30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4-11-02-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4-11-02-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24-11-06-
资基金万家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2025-02-26-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25-03-19-
金
1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万家国证航天航空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04-28-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2025-04-29-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025-05-13-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05-28-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06-25-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025-06-26-
基金万家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07-10-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8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2025-07-16-
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800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7-31-
历任基金经理:
杨宇,本基金成立日起至2004年7月;
朱良,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
肖侃宁,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
潘江,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
欧庆铃,2007年5月至2011年8月;
吴涛: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23日;
姚霞天: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8月18日;
卞勇: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9日;
朱小明:2017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29日;
杨坤:2019年10月24日至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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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郅元、周潜玮、石东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基金经理。
石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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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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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贯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与方法,构建规范的内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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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亦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保持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建立
多重内控防线,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实
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业务和操作流程。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程序。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更新,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一线岗位和部门作为第一道内控防线,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系统
化、信息化手段,通过双人复核、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等措施,识别、评估和控制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
(2)合规风控部门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对
各一线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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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作为第三道内控防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总体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报告,并
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认为公司运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进行独立的现场检查,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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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5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88只,QDII基金6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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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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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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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2416
联系人: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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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7日《关于同意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88号)核准公开发售。实际募集期限为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3月10日,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03年3月17日成立,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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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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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
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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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A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该类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自2008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由不设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调整为1.00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自2013年4月15日起,本基金可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
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
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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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M<50万元 0.15%
50万≤M<200万元 0.12%
0
200 万≤M<500万 0.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M<50万元 1.5%
50万≤M<200万元 1.2%
0
200 万≤M<500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D) A类基金份额特定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特定赎回费率
D<7天 1.5% 1.5%
7天≤D<365天 0.125% 0
365天≤D<1095天 0.0625% 0
D≥1095 天 0% 0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按实际持有期递减。具体为:
持有时间(D)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天 1.5% 1.5%
7天≤D<365天 0.5% 0
365天≤D<1095天 0.25% 0
D≥1095 天 0%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其他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持有期对应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或
赎回费率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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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费申购净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
10000元1.5%147.78元9852.22元1.0000元9852.22份
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销售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数量×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A类举例说明(非养老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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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赎回金额
100001.0000元300天0.5%50元9950元
100001.0000元800天0.25%25元9975元
100001.0000元2000天0%0元10000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用于销售等各种相关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费用于支付基本手续费,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进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
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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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
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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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无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到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7)、(8)、(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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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3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1、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如下: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3)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3、其它与转换相关的业务事项
(1)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
3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最低转出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全部转出时不受此限制。
(3)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
差费的有关事项请参见电子直销平台的相关页面、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4)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具体规则,请参看本基金管理人之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二)投资方向(范围)
1、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存托凭证。
2、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以及债券回购。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
3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四)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
1、指数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做出相应调整。
2、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的控制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度,这是一个日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
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投资管理,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并
尽量用基金净值的95%资金进行标准指数化投资,追求与被跟踪的目标指数的最大拟合程度;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6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
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为:75%×上证180指数增长率+25%×中信国债指数增长率
37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06年1月1日后变更为:95%×上证18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八)基金的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根据中基协发[2015]4号文“关于发布《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的通知”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循下列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0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5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项目金额(元)例(%)
1权益投资634319001.1894.39
3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其中:股票634319001.1894.39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7656736.735.60
8其他资产42740.340.01
9合计672018478.25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7415812.53 7.07
C 制造业 282156186.16 42.09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28791479.14 4.30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4178113.13 3.61
F 批发和零售业 1077824.28 0.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33827796.72 5.05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46117389.79 6.88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42298332.84 21.23
K 房地产业 8362561.50 1.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59343.19 1.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12534161.90 1.87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3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634319001.1894.63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元)比例(%)
1600519贵州茅台2260031855152.004.75
2601899紫金矿业96657318848173.502.81
3601318中国平安31548217502941.362.61
4600276恒瑞医药32166116694205.902.49
5600036招商银行36287516674106.252.49
6600900长江电力48299514557469.302.17
7603259药明康德18021812534161.901.87
8601166兴业银行48719711371177.981.70
9688981中芯国际12058610632067.621.59
10601816京沪高铁181320010425900.001.56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0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6000.35
4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6739.99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42740.3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180指数A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
2015年-0.29%2.38%-0.17%2.37%-0.12%0.01%
2016年-7.68%1.28%-9.05%1.29%1.37%-0.01%
2017年19.82%0.57%18.69%0.57%1.13%0.00%
2018年-19.52%1.22%-20.20%1.22%0.68%0.00%
2019年29.84%1.14%28.82%1.14%1.02%0.00%
2020年20.47%1.31%19.41%1.31%1.06%0.00%
2021年-3.99%1.03%-4.86%1.03%0.87%0.00%
2022年-16.73%1.16%-17.84%1.16%1.11%0.00%
2023年-7.82%0.78%-9.31%0.79%1.49%-0.01%
2024年17.63%1.15%15.70%1.14%1.93%0.01%
2025年01月01日至
1.02%0.90%0.48%0.90%0.54%0.00%
2025年0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315.76%1.43%237.12%1.45%78.64%-0.02%
2025年06月30日
万家180指数C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0.49%0.84%0.56%0.84%-0.07%0.00%
2024年12月31日
4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年01月01日至
0.86%0.90%0.48%0.90%0.38%0.00%
2025年0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35%0.89%1.04%0.89%0.31%0.00%
2025年06月30日
注:万家180指数C上述“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实际为“自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确认起至今”,下同。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4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注:1、本基金于2003年3月17日合同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2、本基金自2024年12月5日起增设C类份额,2024年12月6日起确认有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册。
4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的财产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6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7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008年9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原则的公告》,自
2008年9月16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指数选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行业分类指数。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
4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2、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
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
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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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5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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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发放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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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注册登记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运作成本和向其他服务提供人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付指令,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及服务提供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至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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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针对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履行适当程序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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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
人或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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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5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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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6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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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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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实践的检验。
4、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变现成本高;三是投资者在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成交稀少,流动性差。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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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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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上证180指数与中国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上证180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上证180指数所包含180只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这种偏离可能是正偏离,也可能是负偏离。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2、上证180指数波动的风险
作为一个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本基金的目标指数——上证180指数的波动,会引起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3、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受180指数成份股的股本结构变化、成份股调整、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变
动和证券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指数投资组合会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使指数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其跟踪误差相对有限,具体表现为:
1)由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上证180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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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上证180指数调整成份股,使本基金在相应的指数投资组合的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特别是某些成份股因发生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等原因而被剔除上证180指数,由于该类股票被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出指数投资组合而产生的跟踪误差。
3)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交易成本的存在,使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
数产生跟踪误差。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带来的跟踪误差。在本基金日常管理过程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行为会引起基金规模的变化,由于流动性的原因或其他技术因素,可能会出现因申购资金无法及时转化为基金指数投资组合,或者出现投资者赎回时指数投资组合无法及时转化为现金,从而引起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数据的可靠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4、现金分红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指数基
金的优势在于基金收益的长期累积,由于复利因素,现金分红可能会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本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两种分红方式。选择分红再投资方式可以降低这一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C)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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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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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D)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也可能使基金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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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募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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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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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
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
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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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义务;
(10)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
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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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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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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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
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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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
7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0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收费方式,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8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1)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8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
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8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8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8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86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其他事项
一、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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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
8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90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2.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9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3.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3.1.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1.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1.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1.4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9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3.1.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1.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1.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3.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3.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3.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3.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3.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9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4.3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3.4.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3.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3.7.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3.7.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4.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4.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
9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1.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4.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2.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4.3.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9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3.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4.3.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7.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
96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准后生效。
7.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7.2.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7.2.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7.2.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7.2.4发生《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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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增加或变更调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提供账户及交易确认单。
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记录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查询历史投资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的查询路径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非直销销售机构的查询路径和规则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向通过万家基金直销中心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具体查阅及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及联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联系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
至周五8:40-17:00(节假日除外)
9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allcenter@wjasset.com
(3)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获得在线服务,人工在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查询、服务
定制等栏目,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客户服务中心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基金法律文件。
9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公告事项披露日期关于调整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
12025年08月04日
证券定投起点的公告
2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7月18日
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2025年07月18日
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4月21日
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2025年04月21日
6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3月29日
7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03月29日关于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
82025年03月18日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5年03月14日关于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
102025年03月11日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11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1月21日
1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2025年01月21日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
132024年12月04日
第3号)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142024年12月04日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152024年12月04日
新)
16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2024年12月03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
17 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 2024年 12月 03日
告
18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2024年12月03日
19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2024年10月24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
202024年10月18日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民生银
212024年10月14日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222024年09月19日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
232024年09月19日
第2号)
100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42024年09月19日
新)
10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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