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10-20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11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30日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序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融资...........................................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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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序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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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基金合同或本合同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招募说明书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托管协议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发售公告额发售公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中国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
《证券法》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运作办法》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销售办法》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办法》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细则》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基金合同当事人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注册登记业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场外代销机构
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场内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网点的代销网点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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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机构投资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投资者构投资者的总称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基金募集期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日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基金合同终止日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存续期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工作日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T日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认购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售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申购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
赎回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
场外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
场内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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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指人民币元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投资指令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账户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交易账户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流动性受限资产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基金资产总值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基金份额净值额总数的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基金资产估值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侧袋机制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特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基金收益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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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基金转换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
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基金转托管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指定媒介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不可抗力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销售服务费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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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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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二)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
1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美国圣约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5年3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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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
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基金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05-06 2016-10-28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2-232018-03-15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302019-05-09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2017-03-302019-12-05
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12-052020-02-05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12-242020-03-10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5-062020-11-17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5-06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8-06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01-26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0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2019-03-21
投资基金(LOF)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20-05-29
金
历任基金经理:
路志刚,本基金成立时起至2008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洪雨,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鞠英利,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宜振,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1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宁冬莉,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芳洁,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光磊,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林峰,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郅元、周潜玮、石东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基金经理。
石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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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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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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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贯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与方法,构建规范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亦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保持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建立
多重内控防线,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实
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业务和操作流程。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程序。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更新,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一线岗位和部门作为第一道内控防线,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系统
1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化、信息化手段,通过双人复核、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等措施,识别、评估和控制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
(2)合规风控部门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对
各一线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作为第三道内控防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总体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报告,并
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认为公司运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进行独立的现场检查,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5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22.26亿元,同比增长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2.05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1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0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790.0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5239.7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9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2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
2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2416
联系人: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2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0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6]211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6年10月26日到2006年11月26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491748090.0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635户。
2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
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申
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投
资者通过直销渠道(含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的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亦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上述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
2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整。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
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A类基金份额。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自2008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调整为
1.00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
2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五)场内申购与赎回等业务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自2013年4月15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2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一)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前端收费模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前端特定申购 C类基金份额前端特定申购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费率费率
M<50万元 0.15%
50 万元≤M<100 万元 0.09%
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购费)率率
M< 50万元 1.5%
50万元 ≤ M < 100
前端申购费率0.9%万元
0
100万元≤ M < 500
0.6%
万元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
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持有期限(N)率率
N < 1年 1.6%
后端申购费率 1年 ≤ N < 2 年 1.0%
0
2年 ≤ N < 5 年 0.3%
N ≥ 5 年 0
注:后端申购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29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4、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和收费方式按单笔分别计算。
7、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目前只能选择前端申购费用。
为方便投资者,在技术条件支持场内后端收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二)赎回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特定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特定赎回费率
N<7 天 1.5% 1.5%
7天≤N<30天 0.125% 0.5%
30天≤N<1年 0.125% 0
1年≤N<2年 0.05% 0
N≥2 年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2年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2年的养老金客户不收取赎回费。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30日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 1.5%
7天≤N < 30 天 0.5% 0.5%
30 天≤N < 1 年 0.5% 0
1年 ≤ N < 2 年 0.2% 0
N ≥ 2 年 0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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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且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2年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30日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三)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
或赎回费率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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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A类基金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15%)=9985.0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5.02=14.98元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份其余0.07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申购价格=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因目前场内申购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所以后端收费模式目前只适用于场外申购。即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到9523.81份。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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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94.75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1.00=10479.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9.0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80.00-21.00=10399.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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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价格×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00×1.0%=102.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2.00-21.00=1037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77.00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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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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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
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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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
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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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等渠道开通与万
家旗下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及具体转换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可以互相转换。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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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
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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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特别提示:由万家180、万家优选、万家和谐(前端)、万家引擎转入万家精
选、万家红利、万家稳增A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出金额在500万(含)至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
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户,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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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转托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时,其申请不予受理。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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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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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平衡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策略,控制投资风险,谋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最大特点是突出和谐增长,主要包含二层含义:一、资产配置的和谐,
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谋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投资中风险、收益的和谐平衡;二、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股
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和其市场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速度的分析,谋求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股票投资中长期投资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平衡。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依据,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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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定量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二)行业配置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经济结构和行业所处增长类型分析;行
业生命周期、行业前景、行业竞争力比较分析;市场气氛分析,同时结合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政策变化或短期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水平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评估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上,着重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的独特竞争力。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选择自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评估其价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把握个股投资机会,谋求价值的最优实现。
1、选择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市公司独特竞争力主要体现为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
本、市场等五个方面,具备上述一项或多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将在长期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上市公司是本基金投资的主要标的。
(1)盈利模式
盈利模式是一个企业发展路径的战略决定因素,代表着企业的经营技术。在评判企业时,本基金管理人更加看重创新性盈利模式的可行性或传统性盈利模式的适用性。
(2)资源
资源指企业因应需要、满足需求,所有能提供而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和产品的客体。本基金偏好选择拥有稀缺性资源的企业,因其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具备较大的保障。本基金将通过每股资源价值这个指标评判不同企业拥有资源的数量。
(3)技术
对于绝大部分处于竞争市场的企业,技术是差异化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想的产品应是具有较小的技术风险,具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专用特点,并且能够获得高于一般的平均回报。本基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企业的技术能力:
a.技术的先进性;b.技术的可替代性和易模仿性;c.技术的适用性。
4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4)资本
资本是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要素之一。企业资本规模、资本的可获得性、资本成本直接决定了其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5)市场
本基金考察企业的市场状况,既要评判企业所面对市场的客观现状,也关注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本基金倾向于寻找在一个不断膨胀的市场中,能以比较小代价获得市场份额快速增长的企业。评判企业所的面对市场状况的指标为:a.潜在顾客的需求量;b.市场份额;c.市场进入壁垒。评判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指标为:
a.营销能力;b.市场保护能力。
2、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基于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独特竞争能力的分析,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出评价,这里我们利用FCCF模型作为估计个股内在价值的框架模型。同时结合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确定个股市场价
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3、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
本基金认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主要受到其基本面、估值偏离程度、事件驱动因素,如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气氛、公司事件在内的催化因素等多种影响。
在选择出具备独特竞争力、并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事件驱动因素将成为短期内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其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
本基金根据对于A股市场长期走势的基本判断,利用定性分析,确定影响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因素,利用多因素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确定短期内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在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中作出最优选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四)债券投资策略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因为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控制目标。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延长组合的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准利率的变化对利率各期限结构的影响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同等幅度的。根据对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运行、持有人结构、债券供求等因素,形成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对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的应用不同的买卖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形成差异,有必要采用类属配置策略,使债券组合资产配置于不同的债券品种(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以及在不同的市场上进行配置(交易所和银行间)。
本基金将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市场成员结构等综合因素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属配置策略。
5、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还将利用换券操作、放大操作等多种策略,提高组合的超额收益。
(五)权证等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权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投资策略、获利保
4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
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方案、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
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合规风控
部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基金经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行业配置方案时,可适当调整行业配置权重但不得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权限。
(3)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行业配置调整权限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选择标准,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可在公司股票基础库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投资时机和投资对象。
(4)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投资原则,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公司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
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原为:“新华富时A600指数×6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30%+同业存款利率×5%”。
2009年4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沪深300指数×65%+中证全债指数×30%+同业存款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之间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基金。
八、建仓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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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
5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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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0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5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项目金额(元)例(%)
1权益投资855280436.4591.42
其中:股票855280436.4591.42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79682638.178.52
8其他资产633333.570.07
9合计935596408.1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32674772.55 3.51
B 采矿业 43917088.00 4.71
C 制造业 641805263.88 68.87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9840.96 0.00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31536.78 0.00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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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136651863.90 14.66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190070.38 0.02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855280436.4591.7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元)例(%)
85395546.0
1300502新易盛6723009.16
0
82483981.4
2300394天孚通信10331168.85
4
77537973.9
3688041海光信息5487868.32
4
71056717.4
4603986兆易创新5615807.62
0
62406385.2
5688608恒玄科技1793396.70
2
61046056.5
6300308中际旭创4185256.55
0
52066055.8
7688111金山办公1859175.59
5
48492864.0
8002230科大讯飞10128005.20
0
36028990.5
9688018乐鑫科技2466053.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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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4553.0
10000063中兴通讯10697003.73
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5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36407.63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396925.94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633333.5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A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
2015年62.52%2.54%8.14%1.61%54.38%0.93%
2016年-7.85%1.80%-6.38%0.91%-1.47%0.89%
2017年18.35%1.11%13.72%0.42%4.63%0.69%
2018年-25.28%1.55%-14.68%0.87%-10.60%0.68%
2019年52.14%1.55%24.55%0.80%27.59%0.75%
2020年69.82%1.91%18.73%0.92%51.09%0.99%
2021年29.40%1.51%-1.41%0.76%30.81%0.75%
2022年-19.68%1.33%-13.35%0.83%-6.33%0.50%
2023年-17.81%1.52%-5.92%0.55%-11.89%0.97%
2024年31.11%2.21%12.72%0.86%18.39%1.35%
2025年01月01日至
-4.61%1.71%0.53%0.64%-5.14%1.07%
2025年0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371.57%1.67%155.49%1.05%216.08%0.62%
2025年06月30日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C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5.36%0.96%1.66%0.65%-7.02%0.31%
2022年12月31日
5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3年-18.14%1.52%-5.92%0.55%-12.22%0.97%
2024年30.60%2.21%12.72%0.86%17.88%1.35%
2025年01月01日至
-4.80%1.71%0.53%0.64%-5.33%1.07%
2025年0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3.68%1.82%8.37%0.70%-12.05%1.12%
2025年06月30日
注:万家和谐增长混合C上述“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实际为“自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确认起至今”,下同。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5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注:1、本基金于2006年11月30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2、本基金自2022年11月4日起增设C类份额,2022年11月7日起确认有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册。
5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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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6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6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七)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
6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008年9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原则的公告》,自
2008年9月16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指数选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行业分类指数。
五、估值程序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责任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6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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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估值方法”中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
6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6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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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证券交易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八)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至(九)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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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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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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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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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7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二)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7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7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之0.5%;
79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8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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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8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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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运营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故意违背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公司管理
制度或个人承诺,而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当股票投资比例较高时,可能会使本基金受到较高系统风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降低系统性风险对本基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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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
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
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
8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六、实施侧袋机制风险提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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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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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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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收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9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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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9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9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
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
9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9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
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9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
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99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0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0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10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10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
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10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109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
序
11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11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11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
11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认购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11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
115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
116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
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17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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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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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增加或变更调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提供账户及交易确认单。
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记录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查询历史投资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的查询路径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非直销销售机构的查询路径和规则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向通过万家基金直销中心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具体查阅及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及联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联系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
至周五8:4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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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allcenter@wjasset.com
(3)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获得在线服务,人工在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查询、服务
定制等栏目,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wjasset.com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客户服务中心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基金法律文件。
121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公告事项披露日期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
12025年08月07日
互转换业务的公告关于调整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
22025年08月04日
证券定投起点的公告
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7月18日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2季度
42025年07月18日
报告
5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4月21日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
62025年04月21日
报告
7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3月29日
8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03月29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
9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2025年02月12日
公告
10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年01月21日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
112025年01月21日
报告关于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122025年01月10日(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
132024年12月20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广发证券开通
142024年11月22日
定投业务的公告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
152024年10月24日
报告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第1号)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72024年10月15日(更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182024年10月15日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元证券
19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2024年09月10日
公告
12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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