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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12-22
						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12月25日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2日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7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7
    九、重大事件揭示.............................................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声明与提示《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沪深
    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11月22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宝沪深
    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1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简称:300ETF增,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指增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2070。
    4、申购赎回代码:562070。
    5、2025年12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342542000.00份。
    6、2025年12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254200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2月25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438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2月17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
    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5年12月1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5年12月12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342542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42542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13870.4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0份。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25年12月
    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44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34254200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
    12月1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
    29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2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证券简称:300ETF增,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指增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207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
    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申购赎回代码:562070。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中国
    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2542000.00份。
    4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5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2月1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44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010.3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667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2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3487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76%。
    (三)截至2025年12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占基金总份额比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份额(份)例(%)
    1冯益敏2000000.000.58
    2华炯2000000.000.58
    3连式雄2000000.000.58
    4吴林2000000.000.58
    5刘一泽1960000.000.57
    6陈海亮1781000.000.52
    7成都市佳泰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00000.000.50
    8胡锦懿1700000.000.50
    9申银万国期货-任金得-申万期货金安1号
    1600000.000.47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余晓玲1500000.000.44
    6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可持续发展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混合资产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
    产管理业务部、机构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营销中心(西部、北方、东部、南方)、北方机构销售部、华东机构销售部、券商展
    业部、海外展业部、营销管理部、互金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
    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
    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风格类)权益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等。
    7可持续发展投资部:负责可持续投资权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机构投资部:负责专户资产帐户等非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 QDII 公募基金资产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主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公司指数产品的研发和投资管理的工作。
    固定收益部:主要职责是搜寻债券投资机会,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债券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利率政策、相对价值、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构造、优化和管理,包括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产品的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跨资产研究;基金等资管理产品研究;负责投资组织策略开发与投资交易运作;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
    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北京分公司:负责分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
    深圳分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北方机构销售部:负责北京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华东机构销售部:负责上海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营销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管理与拓展工作。
    海外展业部:负责海外业务管理与拓展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商务拓展;互联网金融运维统筹;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互金策划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互联网金融内容产生;投顾支持;公司企宣。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销售渠道管理和维护;公募基金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8客户服务部:负责 Call Center 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交易部:负责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确认投资指令的有效性后加以执行;及时整理交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及时反馈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等。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与托管行核对帐目,定期公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负责基金绩效评估;负责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清算、咨讯所需电脑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备份;负责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负责公司内部办公电脑软
    硬件的配置、维护,信息集成系统的安装、开通与调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建议,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3、本基金基金经理徐林明,硕士。曾在兴业证券、凯龙财经(上海)有限公司、中原证券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05年8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15年11
    9月任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上证18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任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至2020年2月任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起任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高端装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任华宝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正,硕士。2012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助理量化分析师、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1月起任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任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任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任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任华宝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11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5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12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林佳璐
    13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1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5年12月1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资产期末余额(2025年12月18日)
    资产:
    货币资金342555301.67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贵金属投资其他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5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应收申购款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13870.43
    资产总计342569172.10
    负债和净资产期末余额(2025年12月18日)
    负债: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清算款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7508.20
    应付托管费938.53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投资顾问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润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1798.24
    负债合计10244.97
    净资产:
    实收基金342542000.00
    未分配利润16927.13
    净资产合计342558927.1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342569172.10
    注:截至2025年12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342542000.00份。
    16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12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342555301.67100.00
    计
    7其他资产13870.430.00
    8合计342569172.10100.00
    注: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7(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18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3870.43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3870.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19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23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2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5(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7(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8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0(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31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32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3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3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36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37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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