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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03-06
						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23】
    2454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最终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变更基金经理事项,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除基金经理信息外的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2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12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锦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含)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含)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含)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3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第3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3个月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如该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8
    联系人:向祖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岩先生,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委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副总经理、财务企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首席财务官,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别助理等,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时间逾20年。
    黃昭棠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曾担任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从事基金管理、证券、银行行业工作时间约30年。
    吕其伦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长、指数暨量化投资处主管,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邦交易所买卖基金系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富邦交易所买卖基金系列 II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从事基金管理、证券、银行行业工作时间逾20年。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程系统系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 IBM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部、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包含财富管理、投资顾问、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海南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任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3、公司高管人员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
    1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区德成先生,硕士毕业于荷兰格罗宁根大学金融学专业,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2013 年 5 月加
    入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市场总部债券交易主管,投资交易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12月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23年
    12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执行
    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21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2年10月,任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5年09月,任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3年07月,任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9月至2025年06月,
    1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恒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06月至2024年06月,任方正富邦稳泓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6月至2025年05月,任方正富邦稳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鸿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6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佩珊女士,硕士毕业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2017年3月至2024年6月就职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24年6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12日至今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瑞福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4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禾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4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柏蓉女士,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交易员。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2017年6月至2025年6月就职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5年6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3月4日至今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6年03月起至今,
    1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方正富邦稳恒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吕拙愚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兼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1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1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0.6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7%。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61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9298.54亿元,基
    1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合计25117.52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 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户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2)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2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2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0)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
    厦16/22/23楼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客服电话:956029
    网址:www.shgsec.com
    (1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2)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13)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hczq.com
    (1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7)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8)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2)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2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2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63158805
    网址:www.hcfunds.com
    (2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2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
    电话:010-5730385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付少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2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2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23】245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3570021564.7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10户。
    2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
    24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之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
    3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3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3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95.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3个月后于开放日申请赎回,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000=120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0=120000.00元
    3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3个月后于开放日申请赎回,对应赎回费率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3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6、8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3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
    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4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4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
    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为信用评级在 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
    4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期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研究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选取其中一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50%-10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开放期将重点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组合债券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合的杠杆比例。
    2、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4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2)-(15)的投资组合限制: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4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4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号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875068576.1798.95
    其中:债券875068576.1798.95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4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9265859.211.05
    8其他资产--
    9合计884334435.38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20092298.912.96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854976277.26125.96
    其中:政策性金融
    224266764.3933.04
    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可转债(可交换
    7--
    债)
    8同业存单--
    4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其他--
    10合计875068576.17128.9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序号债券名称码(张)(元)(%)
    125020825国开0880000079985819.1811.78
    24北京银行
    2242001360000061663946.309.08
    01
    24上海银行
    321248000960000061518443.849.06
    债01
    25民生银行
    421258000360000061042356.168.99
    债01
    24南京银行
    5242003060000060949857.538.98
    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5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投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5月24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
    阶段准收益率标*-**-*
    *标准差*准收益率*
    准差*
    2024.05.24-
    3.20%0.09%2.92%0.08%0.28%0.01%
    2024.12.31
    2025.01.01-
    0.02%0.09%-1.40%0.08%1.42%0.01%
    2025.12.31
    2024.05.24-
    3.22%0.09%1.49%0.08%1.73%0.01%
    2025.12.31
    5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5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5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一般以国债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5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6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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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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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6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6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6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基金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7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7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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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7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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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
    7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在开放期,本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7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程序。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7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7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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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8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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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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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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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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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
    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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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9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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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9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9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9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9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9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10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
    10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2)-(15)的投资组合限制: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10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10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一般以国债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10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10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10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11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11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2)-(15)的投资组合限制: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11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11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15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若有)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1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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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托管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由其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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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119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
    120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完成复核后应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12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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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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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如因系
    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助语音和网上(www.founderff.com)查询服务。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还提供人工热线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账户信息;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二、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基金对账单、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纸质资料。
    四、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
    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客服邮箱: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 层
    传真:010-573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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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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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日期
    1关于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8-07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2025-08-11
    说明书(更新)
    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2025-08-11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2025-08-30年中期报告
    5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2025-09-03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6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监事会的公告2025-09-17
    7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2025-09-27
    8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2025-10-28
    年第3季度报告
    9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方正中期期货有限2025-11-21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10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2025-11-26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1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2025-12-03
    个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1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2025-12-24
    1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2026-01-22
    年第4季度报告
    126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27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2、《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