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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026-03-14
						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重要提示
    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
    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2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24年12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800指数
    指数简称:中证800
    指数代码:000906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系列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式
    (1)样本空间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样本一起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800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当沪深300、中证500指数调整样本时,中证800指数随之进行相应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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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指数信息。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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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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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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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0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7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7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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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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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第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第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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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人保资产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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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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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标的指数:指中证8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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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明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
    第13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公司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粟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金融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曾任香港岭南大学管理学系讲师、香港合作学习中心研究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等职务。
    2、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明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主持工作),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三部负责人、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分析师、首席分析师、副总经理,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太平
    金融稽核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计责任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
    第14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部总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工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督察长。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风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石开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历任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数据分析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开发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24年3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4年09月19日至2026年02月27日担任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9月19日起任人保转型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23日起任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5 年 03 月 28 日起任人保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5月14日起任人保核心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9月26日起任人保均衡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1月20日起任人保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6 年 01 月 21 日起任人保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2月11日起任人保创业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小虎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第1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石开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郭毅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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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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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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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第1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
    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委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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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通过与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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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供投资决策参考;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根据基金产品特点、投资目标的需要,对全部或特定产品的投资管理设定限制性指标,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流动性监控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信用风险监控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第2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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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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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号浦银中心 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第2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6211.08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536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第2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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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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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明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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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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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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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周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1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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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https://www.jhzq.com.cn/
    (1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9)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ms.com.cn
    (20)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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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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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
    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
    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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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利明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二号楼 A座南塔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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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www.fund123.cn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3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大厦 D座 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第3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网址:www.yingmi.cn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
    2栋(南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4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3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层
    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4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4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 内 3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 内 3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4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7)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 号 3层 B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 号(云璟峰汇 G3栋)3-B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0188
    第3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网址:www.zdtfund.com
    (4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
    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4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https://fund.10jqka.com.cn/
    (5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51)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第4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 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栋 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5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 A栋 3F
    法定代表人:王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index
    (55)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
    心 A座 2404B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座 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
    2号楼13层1315号房
    第4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
    2号楼13层131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明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F
    负责人:沈国权
    电话:(021)2051157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负责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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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于航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凯韵、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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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24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23号文准予注册。自2024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1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012097984.53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44961.82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2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012097984.53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4961.82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1012142946.3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4年12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2月23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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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4年12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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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第4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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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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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
    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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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 万 1.20%
    200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 日 0.50%
    T≥180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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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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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4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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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例 4: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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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第54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第5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5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第5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5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力求对标的指数中证
    800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0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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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综合分析比较不同金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量化选股模型,在保持对中证800指数紧密跟踪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分析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00%。
    (2)量化增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智能筛选优质上市公司、
    优化投资组合,根据模型结果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组合投资,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
    1)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可以从全方位去评估一只个股的优劣,所包含的因子涵盖综合财务因子、综合动量因子和情绪因子这三大方面。其中综合财务因子包括企业的成长、质量、财务指标等方面,综合动量因子覆盖动量、市场相关性、波动率、流动性等方面,情绪因子包含估值和分析师情绪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多因子模型选取具有稳定业绩回报和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获取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第6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风险控制模型
    本基金通过预测和控制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如市场、行业和风格等,力求将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印花税、佣金等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3)模型的应用与调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依据量化增强模型的运行结果来进行组合的构建。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更新,以反映市场结构趋势的变化。在市场出现非正常波动或基金管理人预测市场可能出现重大非正常波动时,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况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及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降低跟踪误差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可交换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可交换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可交换债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第6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依据审慎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组合风险的对冲。本基金将分析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应对大额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险,以达到控制跟踪误差、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审慎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利用国债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9、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研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治理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第6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等)、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1、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13、其他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第63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第64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第6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10)、(12)、(15)、(2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0)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第6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第6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5%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故选择标的指数中证8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
    票价格表现,兼顾大盘蓝筹股和新兴中小盘股。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对中证800指数和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赋予95%
    和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6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6年1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摘自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项目金额(元)例(%)
    1权益投资585717978.0593.71
    其中:股票585717978.0593.71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6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39145648.806.26
    金合计
    8其他资产189534.940.03
    9合计625053161.7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例(%)
    A 农、林、牧、渔业 6486528.00 1.04
    B 采矿业 32037664.00 5.13
    C 制造业 298708376.85 47.84
    电力、热力、燃气
    D 8632126.00 1.38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505168.00 1.04
    F 批发和零售业 3201472.00 0.51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7414450.00 1.19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43877981.88 7.03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74495459.00 11.93
    K 房地产业 3673974.00 0.5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31814.00 0.8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2909136.16 0.47务业
    第7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水利、环境和公共
    N 355264.00 0.06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
    O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文化、体育和娱乐
    R 4632930.64 0.74业
    S 综合 - -
    合计498462344.5379.83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353820.00 0.22
    B 采矿业 2732756.00 0.44
    C 制造业 43772500.91 7.01
    电力、热力、燃气
    D 2717170.00 0.44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734688.00 0.44
    F 批发和零售业 3886278.44 0.62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2723200.00 0.44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7568509.60 1.21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0312919.36 1.65
    K 房地产业 2635124.00 0.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93972.80 0.43
    第7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1347004.41 0.22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
    N - -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
    O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文化、体育和娱乐
    R 1387340.00 0.22业
    S 综合 1390350.00 0.22
    合计87255633.5213.9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
    1300750宁德时代6190022733394.003.64
    2600519贵州茅台1089615005753.282.40
    3601318中国平安21850014945400.002.39
    4601899紫金矿业43300014925510.002.39
    5300308中际旭创2080012688000.002.03
    6600036招商银行2316009750360.001.56
    7601398工商银行12048009554064.001.53
    8601288农业银行11965009189120.001.47
    第7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9600390五矿资本13764007639020.001.22
    10601138工业富联1216007545280.001.21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
    1000712锦龙股份2590003113180.000.50
    2002602世纪华通1092001862952.000.30
    3002908德生科技1457201534431.600.25
    4603085天成自控1266001500210.000.24
    5003037三和管桩1822001475820.000.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第73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持仓量公允价值代码名称(买合约市值(元)变动风险说明/(元)
    卖)中证500股
    IC2601 指期货 2601 1 1491040.00 2920.00 -合约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29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579692.4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2920.00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
    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
    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招商银行(代码:600036.SH)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5年 6月 5日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在
    2025年04月09日15时07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四道南侧(深圳湾睿
    印对面)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处以罚款4000元。2025年9月12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数据安全管理不到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第74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农业银行(代码:601288.SH)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5 年 10 月 31 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相关产品销售、服务收费不合规信贷资金流向管理不审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以罚款2720万元。
    工商银行(代码:601398.SH)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5 年 12 月 10 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统
    计数据违规、客户管理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34.570857万元罚款3961.5万元。2025年12月18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
    京市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办理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等外汇违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给予警告罚款114259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78924.80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0610.14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189534.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第7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7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人保中证 800指数增强 A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5年01月01日至
    23.86%0.98%19.84%0.97%4.02%0.01%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523.87%0.97%19.04%0.97%4.83%0.00%年12月
    31日
    人保中证 800指数增强 C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5年01月01日至
    23.34%0.98%19.84%0.97%3.50%0.01%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23.35%0.97%19.04%0.97%4.31%0.00%起至2025
    第7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年12月
    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2月23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第7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7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8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8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第8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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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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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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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第8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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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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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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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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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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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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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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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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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95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第9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第9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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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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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并相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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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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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第10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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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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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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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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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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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
    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流动性风险(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
    第10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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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力求对标的指数中证
    800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0%。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
    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
    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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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
    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
    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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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
    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I)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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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
    第113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
    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新股申购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会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新股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以及上市后市场表现的不确定性使得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性有增加的风险。
    8、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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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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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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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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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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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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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第12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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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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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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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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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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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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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第12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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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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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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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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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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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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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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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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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第13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第13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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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第13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10)、(12)、(15)、(2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0)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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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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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第14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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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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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明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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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第14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14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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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10)、(12)、(15)、(2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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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0)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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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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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动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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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及特定
    资产处置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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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
    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本合同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
    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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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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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第156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
    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
    第157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第15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一)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第15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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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第16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第162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第163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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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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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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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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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第168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169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含中国证监会规定
    12025-03-12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报刊及网站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证监会规定
    2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2025-03-15
    报刊及网站示性公告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3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03-15
    报刊及网站
    (2025年第1号)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42025-03-15
    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报刊及网站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1季度中国证监会规定
    52025-04-21
    报告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6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2025-04-21
    报刊及网站告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2季度中国证监会规定
    72025-07-18
    报告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8投资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2025-07-18
    报刊及网站告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中国证监会规定
    92025-08-30
    告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102025-08-30
    投资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报刊及网站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3季度中国证监会规定
    112025-10-25
    报告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
    第170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12投资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2025-10-25
    报刊及网站告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中国证监会规定
    132025-11-03
    事务所的公告报刊及网站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中国证监会规定
    142025-12-31
    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报刊及网站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中国证监会规定
    152026-01-05
    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4季度中国证监会规定
    162026-01-21
    报告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
    17投资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2026-01-21
    报刊及网站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中国证监会规定
    18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2026-02-28
    报刊及网站的公告
    第171页共173页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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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