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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3-14
						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0日证监许可【2025】3011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
    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3
    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直销机构,下同)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岩
    联系人:向祖荣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岩先生,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委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副总经理、财务企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首席财务官,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别助理等,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时间逾20年。
    黃昭棠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
    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事长暨总经理,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 DigitalMusic GP Limited 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曾担任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从事基金管理、证券、银行行业工作时间约30年。
    吕其伦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长、指数暨量化投资处主管,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邦交易所买卖基金系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富
    邦交易所买卖基金系列 II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从事基金管理、证券、银行行业工作时间逾20年。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程系统系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 IBM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部、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包含财富管理、投资顾问、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
    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海南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任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公司高管人员
    李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中融
    1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区德成先生,理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交易员;2013年5月加入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市场总部债券交易主管,投资交易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0年7月加入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执行董事、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5年9月,任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至2025年6月,任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年12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稳恒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稳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任方正富邦稳泓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稳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任方正富邦稳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鸿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佩珊女士,硕士毕业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2017年3月至2024年6月就职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4年6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12日至今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年8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稳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瑞福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4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禾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锦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1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吕拙愚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兼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1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1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1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3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1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2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2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自2016年起每年均通过ISAE3402国际鉴证,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全面认可。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07、
    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
    电话:010-5730385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付少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2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丁媛、李晓露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2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30日证监许可【2025】3011号文予以募集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2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相关材料,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2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8)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销售服务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0.30%,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 A类基金份额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 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
    2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纳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 假设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00元,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0元,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 10005份 A类基金份额。
    * 假设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0元,认购费率为0.3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00)/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
    2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75.09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之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3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0.30%,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 A类基金份额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3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本基金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详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赎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回费率(个人投资者)
    N<7 日 1.50%
    N≥7 日 0
    (2)本基金机构投资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详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赎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回费率(机构投资者)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1.00%
    N≥30 日 0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本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的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3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 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10000.00元,无申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申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该笔申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10000.00元,无申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申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且该笔申购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10005份A类基金份额。
    * 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95.32份A类基金份额。
    3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
    * 某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 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000=120000.00元
    3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12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0=120000.00元
    即:该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个月,对应赎回费率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000.00元。
    * 某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类基金份额 25日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000=120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1.0%=12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118800.00元
    即:该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5日,对应赎回费率 1.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8800.00元。
    * 某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获得)200日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0.00元(即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0.00=12010.00元即:该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获得)200日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0.00元(即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010.00元。
    * 某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获得)730日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
    3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25.00元(即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25.00=12025.00元即: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获得)730日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25.00元(即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02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4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4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4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除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及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 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类别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主动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OECD 领先指标、PMI、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走向,据此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同时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资金和债券
    的短期供求变化、市场预期等,对于战略配置相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当利率上升至长期顶部区域时,择机延长久期,
    4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利率下降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考虑封闭期内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比较期间的总回报率和波动率,择机采用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调整,以期从收益曲线的变形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同时,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需在 AA+级(含)以上,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期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研究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80%-10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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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1)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基本
    面与模型相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甄选优质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以期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在灵活的大类别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
    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
    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基金投资策略
    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除外)。
    4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将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等维度进行分析,并从中甄选出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将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维度进行分析,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谨慎进行对国债期货的投资。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7、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5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5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
    (16)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5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1)、(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5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9%+中证红利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A股股票、港股通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港股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9%与11%,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 A 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10%与1%。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通
    过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组合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等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
    5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通
    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将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红利指数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 A股股票和港股通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证红利指数选取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
    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 为 CBA00203 , 指 数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网 址 :
    www.chinabond.com.cn。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22,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15,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5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红利指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波动率、久期、最大回撤等基金表现类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偏离主要源于市场趋势判断、资产配置择时、个券精选等主动投资行为。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5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5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6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6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6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6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6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且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6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6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6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直销机构
    对于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确认为基金财产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7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7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7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7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7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7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7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8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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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8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 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8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部分延期办理;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8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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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
    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8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情形时,联交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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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6、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的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基金投资决策中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被投资基金的净值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业绩表现可能受到所投资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
    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定期开放基金,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赎回,在本基金面临大规模赎回时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可能会面临在一定价格下无法卖出而需降价卖出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9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但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9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
    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9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9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9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为本基金托管人设立的托管子公司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10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其他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通过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变更为其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10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0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0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10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10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0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且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10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11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直销机构
    对于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每
    11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确认为基金财产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1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除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及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 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11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11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11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
    (16)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1)、(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11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11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11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2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2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12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12层1202单元内01、02、
    07、08、09-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12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除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及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
    12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12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12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
    16)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1)、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2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事后监督。基金托管人监控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交易对手名单,如基金管理人未能提供,基金托管人
    13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主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13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13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13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3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13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13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3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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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3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 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4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4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14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14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44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
    145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146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47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48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49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助语音和网上(www.founderff.com)查询服务。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还提供人工热线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销售机构至少每年度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方式向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基金对账单、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纸质资料。
    四、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
    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150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邮箱:services@founderff.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
    传真:010-57303716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51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5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方正富邦恒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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