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6-04-30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目录
一、前言..............................................3-1-1
二、释义..............................................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3-4-1
五、基金备案............................................3-5-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7-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1
十、基金的托管...........................................-10-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11-1
十二、基金的投资..........................................-12-1
十三、基金的财产..........................................-13-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14-1
十五、基金的清算与交割.......................................-15-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6-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7-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8-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1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0-1
二十一、违约责任..........................................-21-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22-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23-1
二十四、其他事项..........................................-24-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2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1-1(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3-1-2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托管事宜签订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1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3-2-2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和更换31.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境内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日:指 T 日后的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3-2-3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境外证券市场:指本基金投资标的证券上市交易、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市场。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2-4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2-5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3-3-1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按照单次认购的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4-1(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3-4-2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对此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5-1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
3-6-1记系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支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3-6-2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情况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执行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3-6-3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3-6-4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在赎回款项的支付周期内,任一境外证券市场将出现两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休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6-5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3-6-6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3-6-7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申请。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3-6-8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
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3-7-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3-7-2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7-3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3-7-4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30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3-7-5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
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3-7-6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7-7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
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7-8(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3-7-9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
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3-8-1(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3-8-2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3-8-3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3-8-4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3-8-5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3-8-6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8-7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3-9-1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9-2(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9-3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10-1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并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11-1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
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融合富通全球研究团队等外部研究力量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以实证分析为起点,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充分重视第一手材料的取得,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公司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根据对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验的认识和对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本基金不积极谋求寻找市场的拐点,主要从控制系统性风险出发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3-12-1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通过适度的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和现金的比例,以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执行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
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类别资产间的相对风险水平,形成有关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变化的评估报告,该风险报告对于资产配置决策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以保证类别资产科学合理的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深入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股票投资策略看,单纯强调低价的价值型投资和单纯强调增长的成长型投资均面临较大的投资陷阱。就成长型投资而言,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在估值上的溢价往往会被市场所高估而丧失其投资价值;就价值型投资而言,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缺乏成长的价值型股票往往会掩盖行业生命周期终结或企业竞争能力低下的问题。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
3-12-2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随
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
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险管理措
3-12-3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指数(美元)(MSCI China Index(USD))
收益率×4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50%+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
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存款、
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跨市场中国股票指数、港股内地企业指数以及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股票资产与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5%与5%,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跨市场中国股票与港股内地企业股票所对应的权重分别设置为
45%与5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
于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 MSCI 中国指数(美元)(MSCI China Index(USD))和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别作为跨市场中国股票和港股内地企业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MSCI 中国指数(美元) (MSCI China Index(USD))由明晟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编制,是国际市场衡量中国权益资产表现的核心基准。该指数覆盖 A 股、港股及海外上市中概股,纳入各行业核心龙头企业,全面反映跨市场中国上市公司整体走势,也是全球外资配置中国资产的重要参考标尺,适合作为本基金跨市场中国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12-4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SCEI),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成分股主要涵盖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内地证券,该指数反映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主要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现金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MSCI 中国指数(美元)(MSCI China Index(USD))由明晟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30240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明晟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msci.com。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HSCEI,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https://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 MSCI 中国指数(美元)(MSCI ChinaIndex(USD))、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MSCI 中国指数(美元)(MSCI China Index(USD))、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
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分别由美元计价、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包括股票仓位、行业配置,超额收益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
3-12-5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
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
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
3-12-6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12-7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现金;
*存款证明;
*商业票据;
*政府债券;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12-8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
3-12-9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13-1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3-14-1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3-14-2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
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3-14-3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3-14-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各交易所全部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
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资讯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14-5十五、基金的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
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
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
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不承担其中的风险损失。发生对手方等违约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若是由于市场的原因造成的风险,相关的合理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若基金管理人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投资,或者投资程序违反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相应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
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
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管理不慎,导致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给基金
3-15-1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15-2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16-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16-2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7-1(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17-2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18-1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19-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2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3-19-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3-19-3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
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的拆分;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19-42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19-5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3-19-6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20-1(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20-2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3-20-3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21-1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22-1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3-23-1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24-1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30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
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
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
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规
则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七)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
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a.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b.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现金;
*存款证明;
*商业票据;
*政府债券;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f.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a. 购买不动产。
b.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c.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d. 购买实物商品。
e.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f.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g.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h.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i.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b.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c.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
(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2.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2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的拆分;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4.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基金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