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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026-07-31
						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年7月21日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重要提示
    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关于准予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2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8月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不得利用本基金开展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国及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名单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及位于联合国及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2000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 ST、*ST 证券;
    2)科创板证券、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超过1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证券;
    然后,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扣除前1000只证券后,按照缓冲区技术选取排名靠前的2000只证券作为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7月2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6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目录
    §1绪言..................................................6
    §2释义..................................................7
    §3基金管理人..............................................11
    §4基金托管人..............................................21
    §5相关服务机构.............................................24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6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27
    §8基金的投资..............................................39
    §9基金的业绩..............................................54
    §10基金的财产.............................................55
    §11基金资产估值............................................56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14基金份额的登记...........................................67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16基金的信息披露...........................................70
    §17侧袋机制..............................................77
    §18风险揭示..............................................80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2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23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24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25备查文件.............................................135
    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5、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颖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
    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1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颖女士,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和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
    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4年6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
    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
    1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22年9月起任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内设部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钟文岳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农信福建集团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江南投资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至2023年6月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党委副书记、总裁。202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5年7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研发一部总监,现任公司业务总监、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职工董事。
    3.2.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钟文岳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1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谭智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国际贸易学硕士。2004年7月至2025年7月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25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景女士,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产业经济学硕士。1991年8月至2010年8月曾在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物资装备公司、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中绿实业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8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李刚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经济学博士。2002年4月至2025年4月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化学工程与技术硕士。2005年8月至2021年
    5月曾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1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研究官,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兼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陈方元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客户部总监、机构资产管理部总监、机构业务总监、公司首席机构业务官,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1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2004年8月至2022年
    3月曾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3.2.3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邓童先生,硕士。2012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2日至今)、招商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2 日至今)、
    招商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2月22日至今)、招商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今)、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8月1日至今)、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9月12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5月6日至今)、招商上证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1月16日至今)、招商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23 日至今)、招商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23日至今)、招商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9月2日至今)、招商丰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6 年 3 月 6 日至今)。
    3.2.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钟文岳、王景、李刚、朱红裕、于立勇。
    钟文岳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简历同上。
    李刚先生,简历同上。
    朱红裕先生,简历同上。
    于立勇先生,简历同上。
    3.2.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4)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5)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1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1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2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马坚岗
    电话:0571-86966937
    传真:0571-87830199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46.44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68号《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2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主要人员情况
    财通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证券、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4.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总部在杭州的特色型综合型证券控股集团。公司前身为创立于1993年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2017年10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08),为浙江唯一省直属券商。
    30余年创业发展,公司始终坚持合规稳健、守正创新,抓住管理体制调整和行业创新
    发展的机遇,从一家区域性的经纪类券商发展成为全牌照、特色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的
    2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上市券商,构建了跨证券、期货、基金、资管、股权投资以及境外金融等业务的全链条、综合化的服务体系,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快速提升,连续7年获在浙金融机构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一等奖。
    目前,集团有在岗员工6000余人,分支机构210余家,实现业务全国布局,浙江100%全域覆盖。设立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海南五大业务总部,境外服务延伸至香港、新加坡。旗下设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控(参)
    股子公司,在各自领域均形成了相应特色和细分优势。截至2025年3月底,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1389.2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约366.27亿元。
    公司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牢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决扛起省属国企的责任担当,紧紧围绕新时期创新发展战略体系,强力推动“投行+投资+财富”三驾马车并驾齐驱,聚力建设“四型财通”,做“浙商浙企自己家的券商”,强力助推“以客户为中心”重塑客户运营体系重大改革,打造一流现代投资银行,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者财富保值增值贡献更大的金融力量。
    4.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财通证券下设资产托管部,负责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运营,内设市场团队、托管业务团队和业务支持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从业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IT、审计等多个领域。
    4.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财通证券于2020年10月3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财通证券全面贯彻“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秉持“稳健经营、协同创新、唯实惟先、善作善成”的经营宗旨,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
    财通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合作,托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
    4.5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财通证券秉持“敬畏规则,守正持度,专业规范”的合规文化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
    2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清算交收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估值与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细则》、
    《资产托管业务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保密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印章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管理细则》等,涵盖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规范、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业务系统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稽核监控、
    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2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2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2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12号文注册准予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共募集627649377.8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642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4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均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基
    2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6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天以内1.50%
    3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天(含)以上0.0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天以内1.50%
    7天(含)以上0.0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连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3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200元
    净申购金额=101200/(1+1.20%)=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200-100000=12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3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7天,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0.00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连续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连续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3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8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9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12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1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7.1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7.1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6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17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3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8基金的投资
    8.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投资方法与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力求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8.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其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8.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主,一般情况下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
    3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参考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指数中的权重占比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并考虑标的指数调整作出相应调整,同时,通过事前设置目标跟踪误差、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的风险。
    (1)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指数增强策略主要通过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来实现,将选择流动性较好、具有代表性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进行投资,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1)因子分析
    本基金基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的各项历史数据,对价值、成长、趋势、情绪、分析师预期等方面的因子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个股(含存托凭证)表现的影响
    进行统计分析,找到可能影响股票(含存托凭证)回报的因子。具体分析的因子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价值指标:P/E、企业价值/EBITDA、P/B、PEG 等;
    成长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盈利指标:净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运营指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一致预期指标:分析师预测数据;
    市场行为指标:动量、反转、换手率等。
    2)模型的构建
    在按类别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进一步利用统计分析建立单个因子与未来超额回报关系,即因子预测能力,筛选出针对不同市场环境的有效因子,并根据预测能力和因子间相关性来最终构建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
    3)模型的应用与调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的运行结果来进行组合的构建。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更新,以反映市场趋势的变化。
    在市场出现非正常波动或基金管理人预测市场可能出现重大非正常波动时,基金经理将根据公司研究团队结论及市场情况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临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监控与组合优化
    1)风险监控模型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本基金将建立专门的风险预算控制模型,力争将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组合优化模型
    在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和风险监控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预期收益、风险预算和交易成本的水平,采用风险优化模型对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相对价值
    判断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特殊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匹配最佳的组合。
    (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4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8.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4)、(16)、(17)、(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4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8.5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国证200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2000指数收益率×9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4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国证20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由扣除总市值排名前1000只证券后市值大、流动性好的2000只证券组成,反映沪深北市场小型证券的价格变动趋势。本基金以国证2000指数为标的指数,选用以上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8.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8.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4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8.9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6月30日,来源于《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98819392.9887.59
    其中:股票98819392.9887.59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23400.410.02
    其中:债券23400.410.02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9702636.948.60
    金合计
    8其他资产4275305.903.79
    9合计112820736.23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5462.30 0.01
    B 采矿业 1065525.00 0.96
    C 制造业 60704071.14 54.92
    4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124567.00 0.11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8114.00 0.13
    F 批发和零售业 2356745.44 2.1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82972.00 0.17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14560.00 0.0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10539278.78 9.53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02799.82 0.55
    K 房地产业 843877.00 0.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7261.00 0.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2550771.65 2.31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291604.00 0.26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他服务业
    P 教育 24045.00 0.0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743.00 0.03
    S 综合 - -
    合计79883397.1372.27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7739.00 0.24
    C 制造业 12712201.46 11.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15281.00 0.01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0270.00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599535.00 0.5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4212509.39 3.81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842592.00 0.76
    4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74762.00 0.16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51106.00 0.05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18935995.8517.13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净值比例
    (元)
    (%)
    1301051信濠光电520901010546.000.91
    2300358楚天科技106900855200.000.77
    3688049炬芯科技17363814498.330.74
    4688486龙迅股份12022764358.760.69
    5688503聚和材料5384714456.800.65
    6002276万马股份70300710733.000.64
    7002376新北洋122900706675.000.64
    8688209英集芯24000697920.000.63
    9688620安凯微41780676836.000.61
    10600961株冶集团20300657517.000.59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4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净值比例
    (元)
    (%)
    1920261一诺威69506914003.900.83
    2688766普冉股份824631678.400.57
    3600973宝胜股份83700593433.000.54
    4002558巨人网络21100581516.000.53
    5688296和达科技50208574379.520.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23400.410.02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23400.410.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净值比例
    (元)
    (%)
    1127114宜化转债23423400.41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代码名称持仓量(买/合约市值公允价值变风险说明卖)(元)动(元)
    IM2607 中证 1000期 1 1737920.00 56320.00 -货2607
    IM2609 中证 1000期 2 3394000.00 120080.00 -货2609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1764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586210.5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232120.00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浙江证监局的处罚。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615830.40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3659475.50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4275305.9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9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国证 2000 指数增强 A: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3.08.01-2023.12.31-0.41%0.66%-5.73%1.02%5.32%-0.36%
    2024.01.01-2024.12.317.82%1.93%-0.39%2.12%8.21%-0.19%
    2025.01.01-2025.12.3140.75%1.19%30.53%1.42%10.22%-0.23%
    2026.01.01-2026.06.3015.88%1.53%13.22%1.58%2.66%-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6.06.3075.14%1.49%38.76%1.67%36.38%-0.18%
    招商国证 2000 指数增强 C: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3.08.01-2023.12.31-0.57%0.67%-5.73%1.02%5.16%-0.35%
    2024.01.01-2024.12.317.38%1.93%-0.39%2.12%7.77%-0.19%
    2025.01.01-2025.12.3140.20%1.19%30.53%1.42%9.67%-0.23%
    2026.01.01-2026.06.3015.65%1.53%13.22%1.58%2.43%-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6.06.3073.12%1.49%38.76%1.67%34.36%-0.18%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8月1日。
    5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0基金的财产
    10.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0.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0.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1基金资产估值
    11.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1.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1.4估值方法
    5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5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5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1.8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1.9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
    营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1.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6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2.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2.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12.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2.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2.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2.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6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6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性支付至基金托管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再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3.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6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3.5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4基金份额的登记
    14.1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4.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4.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2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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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7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6.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发生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7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7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7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6.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7侧袋机制
    17.1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7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7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7.3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8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8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8.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可能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可能会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8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8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5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券摘
    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8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7、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降低或提高成份券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券。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8、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到期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10、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8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增强 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者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相应修改的风险。
    1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8.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8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8.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8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9.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8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9.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9.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9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9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增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9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9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9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9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9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10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0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
    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0.4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10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托管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再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扣划后,
    10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0.5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投资方法与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力求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10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其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
    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4)、16)、17)、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10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1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8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1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0.9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6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2829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46.4373008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1.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1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其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115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4)、(16)、(17)、(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1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11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
    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1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八)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12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运作,分开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2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处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2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21.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2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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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12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
    营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1.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21.7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2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1.8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30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 APP:招商基金
    招商基金微信公众号:招商基金
    22.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
    过招商基金直销平台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规要求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选择通过纸质、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提供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在线客服或者招商基金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或者未及时变更,可能导致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或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网站、招商基金APP、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失、遗漏、破损、内容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未发送成功、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
    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信息发送服务
    131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22.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绑定手机号、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获取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助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获取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22.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3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3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公告事项公告日期号
    1 招商国证 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5-07-31
    要更新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五2025-07-31
    年第一号)
    3 招商国证 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5-07-31
    要更新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08-23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08-26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08-28
    7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2025-08-28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09-24
    9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2025-10-27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5-10-27
    1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11-27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12-31
    1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2026-01-21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6-01-21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6-03-31
    16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年度报告2026-03-31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6-04-22
    18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2026-04-22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2026-05-14
    20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员工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特别2026-07-17
    提示公告
    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6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6-07-21
    22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2季度报告2026-07-21
    133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4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4.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34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25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1日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