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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026-10-28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 年10 月8 日
    【重要提示】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 年08 月29 日证监许可[2025]1892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 年5 月20 日起向社会公众发行,2013 年5 月23 日结束募集并于2013 年5 月29 日成立。2013 年6 月5 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581 号)《关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11 月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 年10月31 日起生效,《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 年10 月1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25 年10 月29 日起,《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于股票期权需承受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依据《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依据《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 年10 月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6 年6 月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 年10 月26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6
    第二部分 释义.................................................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13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9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依据《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B 栋2-6 层及8 层
    设立日期:2010 年8 月27 日
    法定代表人:陶耿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赵菊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陶耿,男,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王新宇,男,EMBA。历任吉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中国投资银行吉林省分行国际部员工,君安证券长春营业部零售客户部研究咨询,国泰君安证券长春大马路营业部研究咨询、经纪业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营业部负责人(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春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吉林营销总部副总经理、长春西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吉林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吉林分公司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群发展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黄韦,男,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
    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邹华,男,硕士。历任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上海绿谷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科长,上海博特莱包装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上市公司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市公司处、上市公司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一处副处长、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经理(按部门正职管理),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委员会综合执行组、质量控制组投行委委员行政负责人(总部部门正职)、投行事业部综合执行组、合规管理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执委、行政负责人(中层正职级)。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敖奇顺,男,硕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职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本公司董事。
    陈稹,男,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师、副院长兼副书记,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干部、处长,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Connie Lili Gu Howe(顾黎莉),女,学士,特许会计研究生。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裁办公室助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纽约、墨尔本审计金融服务部审计师、经理、高级经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者委员会财务总监、首席营运官及董事会秘书。现任峰石国际董事会咨询公司专家顾问,本公司独立董事。
    钱军,男,博士。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金融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EMBA 项目联席主任、 EMBA/DBA/EE 项目联席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国际学术杂志 Review of Finance 副主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院长,中国资本市场学会首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经济研究》杂志编委,清华大学全球证券市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欧洲金融学杂志》顾问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
    孙佳宁,男,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策略投资)、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交易经理、证券衍生品投资部高级交易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权益与衍生品部总监、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研究官(CRO),本公司职工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男,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叶明,男,1976 年8 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5 年7 月入职原国泰证券,1999 年7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算总部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副总经理;2010 年8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营运总监兼任营运部总经理;自2013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先后兼任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合规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营运官(COO)、首席信息官(代为履职),并自2025 年4 月兼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本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市场官。
    左秀海,男,1982 年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8 年5 月入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CRM 分析员;2010 年6 月入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销售交易总部交易管理部经理,零售与网络金融部交易管理部经理,财富管理中心交易管理部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1 年5月入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总监兼组合投资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25 年12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丁杰能,男,1981 年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 年4 月入职
    国泰君安证券,历任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投资经理助理(自营)、固定收益证券总部董事(自营)、固定收益证券部执行董事(自营)、固定收益证券部利率投资经理、固定收益证券部自营投资业务主管MD、固定收益证券部FI 自营主管、投资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3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及AI 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CIO)。
    李艳,女,1974 年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FRM,中共党员。2001 年3 月入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部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2015 年9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战略发展部(原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颖,女,1974 年11 月出生,大学本科,民主党派。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年6 月入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运营保障部副总监、产品运营部总监、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等职务;2026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吕巍,男,1976 年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2002 年7 月入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法律合规部担任法律顾问;2005 年8 月入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担任主任科员;2012 年1 月入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主管;2016 年8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法务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首席风险官。
    孙佳宁,男,1981 年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 年7 月入职国泰君安证券,历任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策略投资)、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交易经理、证券衍生品投资部高级交易经理;2014 年7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权益与衍生品部总监、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研究官(CRO)。
    徐刚,男,1985 年8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11 年7 月入职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2013 年2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结构融资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结构金融部总经理、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首席
    投资官(CIO)。
    3、基金经理
    刘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202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权益与衍生品部量化研究员助理,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助理、投资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公募)基金经理。主要从事领域Alpha 因子和模型的研究工作。自2024 年8月21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 年9 月9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 年10 月29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 年12 月2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9 月23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科创板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雅琨,卡耐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21 年3 月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与衍生品部量化研究员助理,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助理、投资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公募)基金经理。自2024 年5 月16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 年10 月29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 年12 月2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2 月4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稳债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2 月9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3 月27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港股优势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6 年5 月25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9 月23 日起担任“国泰海通科创板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左秀海,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丁杰能,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CIO)。孙佳宁,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研究官(CRO)。
    吕莉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北京)总经理。
    丁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综合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苏旺兴,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杨先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胡崇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薛磊荣,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杨钤雯,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韩文晶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12 月19 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10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立30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始终秉承“服务大众,情系民生”的企业使命,聚焦“民营企业的银行、敏捷开放的银行、用心服务的银行”战略定位,坚持走市场化、差异化经营之路,努力建设一家特色鲜明、持续创新、价值成长、稳健经营的一流商业银行,致力于成就“长青银行,百年民生”的宏伟愿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106人,平均年龄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 年2 月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 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4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每日经济新闻报》“2024 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经济观察报》“2025 年度卓越养老金托管银行”、《中国经营报》“2025 卓越竞争力资产托管银行”、《金融时报》2025 年度入选金融高水平开发案例等奖项。截至2026 年9 月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3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4835.15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B 栋2-6 层及8 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htzg.com
    (2)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陈臻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文辉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电话:(0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楚济铭
    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 年5 月20 日起向社会公众发行,2013 年5 月23 日结束募集并于2013 年5 月29 日成立。2013 年6 月5 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581 号)《关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11 月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 年10月31 日起生效,《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 年08月29 日证监许可[2025]1892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 年10 月1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变更管理人、调整产品名称、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调低申购费率等并修订合同等法律文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5 年10 月29 日起,《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 个工作日、连续40 个工作日及连续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M≥300 万元 0
    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80 日 0.5%
    T≥180 日7 日≤T<30 日 0 0.5%
    T≥30 日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即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 个月(即90 日)但少于6 个月(即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原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原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半年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原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 份
    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可得到8,760.12 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2,43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5 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无法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日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以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作为基础,采用数量化模型,并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1)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在量化策略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的框架下,精选中小市值股票中成长性良好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通过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并根据市场风格变化及股票技术面因素,不定期对策略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主要运用不断迭代的量化模型对股票的预期收益率进行打分,并在最大化预期收益的同时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充分发挥数量化投资纪律严格、风险水平可控、投资视野宽阔等优势,努力寻找市场局部错误定价的机会来不断更新投资组合,以此尽量博取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通过机器学习模型和对股票因子特征的研究,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在以下几个层面通过量化选股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投资逻辑层面:在策略维度上,注重基本面模型和实时量价统计套利模型的结合。选择基本面优质的公司,争取赚取长期持股的收益。同时通过量价因子尽量刻画股票的技术面特征,以便更准确把握股票的买卖时间点。
    2)模型层面:模型针对股票市场的高噪音和时序性的特征自主研发而成,致力于用多个子模型从不同的角度来刻画市场投资逻辑,提升模型对不同市场风格的普适性,尽量减少单个子模型的失效概率。
    3)Alpha 因子层面:模型使用的Alpha 因子包括股票的日频交易和日内交易相关因子、定期报告和分析师报告衍生因子、事件驱动合成因子、关联网络类因子以及舆情数据因子等。
    4)策略配置层面:模型将低频基本面因子和实时量价因子在底层训练和子模型合成两个维度进行融合,试图有效结合基本面因子的长期Alpha 能力和量价
    因子的短期Alpha 优势,可以形成策略互补的效果,使得策略更稳健。
    5)行业配置层面:行业配置模型综合考虑行业的景气度、估值、资金流、价量和机构行为等视角,形成行业配置信号,以此对部分行业进行适当的高配和低配。
    6)组合管理层面:本基金在投资组合优化的过程中严格控制规模、Beta、行业和动量等风险因子,将主要市场风险以及行业暴露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在存托凭证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投资策略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该类债券可以转换、交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7、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8、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全指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符合条件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组成样本,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反映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来源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 年第2 季度报告》。
    9.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795,927.24 90.95
    其中:股票 59,795,927.24 90.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726,113.87 8.71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26,813.44 0.34
    9 合计 65,748,854.5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0.00 元,占期末净值的比例为0.00%;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公允价值为0.00 元,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00%。
    9.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81,819.00 0.74
    B 采矿业 918,468.00 1.41
    C 制造业 47,111,494.00 72.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94,963.00 0.76
    E 建筑业 398,648.00 0.61
    F 批发和零售业 2,084,812.00 3.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5,103.00 0.91
    H 住宿和餐饮业 54,976.00 0.0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13,824.44 7.07
    J 金融业 92,769.00 0.14
    K 房地产业 676,114.00 1.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270.00 0.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02,486.80 1.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38,183.00 1.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0,253.00 0.48
    S 综合 128,744.00 0.20
    合计 59,795,927.24 91.68
    9.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9.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653 康希通信 27,400 476,212.00 0.73
    2 688620 安凯微 27,700 448,740.00 0.69
    3 688598 金博股份 8,700 430,215.00 0.66
    4 300488 恒锋工具 8,100 379,323.00 0.58
    5 301587 中瑞股份 16,200 355,590.00 0.55
    6 688378 奥来德 5,600 347,200.00 0.53
    7 603006 联明股份 24,200 344,850.00 0.53
    8 300489 光智科技 1,100 343,145.00 0.53
    9 301021 英诺激光 2,800 341,320.00 0.52
    10 001212 中旗新材 7,200 341,136.00 0.52
    9.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M2609 IM2609 1 1,697,000.00 72,20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72,2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7,780.8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72,200.00
    9.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9.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
    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9.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337.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47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6,813.44
    9.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A: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10.29-2025.12.31 0.08% 1.14% 0.43% 0.87% -0.35% 0.27%
    2026.01.01-2026.06.30 11.35% 1.59% 10.19% 1.26% 1.16% 0.33%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6.06.30 11.44% 1.47% 10.66% 1.16% 0.78% 0.31%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C: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10.29-2025.12.31 0.02% 1.14% 0.43% 0.87% -0.41% 0.27%
    2026.01.01-2026.06.30 11.13% 1.59% 10.19% 1.26% 0.94% 0.33%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6.06.30 11.14% 1.47% 10.66% 1.16% 0.48% 0.31%
    注:1、《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5年10 月29 日。
    2、2025 年10 月29 日,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A: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C:
    注:1、《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5年10 月29 日。
    2、2025 年10 月29 日,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7、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实施侧袋机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第3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第3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第3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日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的折算方式,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连续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各类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股、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 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 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因此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
    (1) 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 基差风险: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操作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部门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阈值等。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8 层
    邮政编码:200011
    法定代表人:陶耿
    设立日期:2010 年8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02 月07 日至长期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发生纠纷时,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B 栋2-6 层及8 层
    邮政编码:200011
    法定代表人:陶耿
    成立日期:2010 年8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02 月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并应符合基金托管人内部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不可通兑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原则上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别约定
    本基金由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协议生效后,针对以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已经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账户、存款账户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账户名称及账户信息的变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拟实施《基金合同》中未明确列示投资品及其他《基金合同》签署后市场新增交易品种的投资的,应于开始实施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就此类新增投资品的会计核算、估值、清算、监督、系统支持等达成一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度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将季度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至少给基金托管人留出两个工作日复核。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中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 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www.gthtzg.com)和网上直销系统(国泰海通资管APP)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电子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国泰海通资管APP)查询对账单。
    由于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前述服务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获得前述服务的持有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网上直销系统(国泰海通资管APP),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95521。
    2、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gthtzg.com
    3、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国泰海通资管”,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国泰海通资管APP,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
    国泰海通资管APP 下载二维码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2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3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4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5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6 关于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0-29
    7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2-10
    8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2-24
    9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上交所 2025-12-25
    10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5-12-31
    11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第4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1-22
    12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 年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1-22
    13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3-05
    14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3-19
    15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上交所 2026-03-24
    16 关于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3-26
    17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5 年度)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3-28
    18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3-31
    19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3-31
    20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 年第1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4-22
    21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6 年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4-22
    22 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上交所 2026-04-30
    23 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5-06
    24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上交所 2026-06-13
    25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 年第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7-21
    26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6 年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7-21
    27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6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6-08-31
    28 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2026 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6-08-31
    29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海通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