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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6-10-28
						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 年 10 月 24 日
    送出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三年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09183
    (FOF)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三年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9183
    (FOF)A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6 月 11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除外),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6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经理 凌强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7 月 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是平衡型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依照目标风险进行平衡的大类资产配置,在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下同)、股票及存托凭证(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投资范围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永续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5%,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但权益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 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 45%-60%之间。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是一只平衡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定主要投资策略 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银行活期存业绩比较基准
    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平衡型,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0.8%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非养老金客户(前收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 1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6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15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投资其他
    其他费用 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所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将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作为计提基础。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三年(F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9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
    作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参与港股投资的风
    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
    等方面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此外,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